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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同法比较研究 - 多法域概要

研究范围: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越南、哈萨克斯坦 编制日期:2026年3月29日 编制人:Changlaw跨境法律研究团队


目录

  1. 美国合同法
  2. 欧盟合同法
  3. 日本合同法
  4. 新加坡合同法
  5. 越南合同法
  6. 哈萨克斯坦合同法
  7. 国际公约
  8. 比较分析表

一、美国合同法

1.1 法律渊源

层级 内容
联邦层面 无统一合同法典,主要依靠普通法(Common Law)
州法 各州合同法规则存在差异,但基本遵循《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统一法 《统一商法典》(UCC)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第2条)
示范法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 软件许可

1.2 核心原则

1.2.1 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 = 要约(Offer) + 承诺(Acceptance) + 对价(Consideration) + 法律目的(Legal Purpose)

对价原则(Consideration): - 合同必须有对价支持(对价原则要求) - 对价可以是:行为、不行为、承诺 - 例外: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1.2.2 要约与承诺

要素 规则
要约 明确的订立合同意图,包含主要条款
承诺 与要约完全一致(镜像规则 Mirror Image Rule)
生效时间 投邮主义(Mailbox Rule):承诺投邮即生效
撤销 要约可在承诺前随时撤销(除非有对价支持)

1.3 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

1.3.1 无效/可撤销情形

情形 法律效果
虚假陈述 可撤销
胁迫 可撤销
不当影响 可撤销
错误 重大错误可撤销
无行为能力 可撤销或无效
违法目的 无效

1.3.2 违约责任救济

救济类型 适用条件
期待利益赔偿 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履行后的状态(首选)
信赖利益赔偿 补偿因信赖合同而支出的费用
恢复原状 返还已给付的利益
特定履行 仅适用于独特标的物(如不动产)
禁令 禁止违约方特定行为

1.4 相关法律体系

  • 联邦层面:UCC、CISG、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
  • 州法:普通法合同法、欺诈法、消费者保护法
  • 行业特别法:证券法、保险法、房地产法